是不利的。 罪名的认定,以及判罚的依据虽然依照的是法条。 但在司法实践中,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,恰恰就是‘因果关系’这一点。 却也不是完全无法反驳。 虽然被金胜偷了一把,有点小乱,但还是在可控范围之内。 当下,公诉人立马接着说道:“在本案中,就算从因果关系上来说,被告人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情况之间,同样具备了直接性、必要性和关联性。” “首先,被告人的第三次挥舞水管,击打到了头部,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。” “其次,虽然是由于被害人挑衅在先,但其当时明显已经停止了攻击行为,并主动后退。” “那么被告人的连续攻击,就完全没有必要性。” “在一审的判决中,同样是体...